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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7-05-15  浏览次数:5162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有226项,2014年经过三批集中调整,保留34项。此次再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项。至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7%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部署,2016年以来,国务院审改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工作。在总结上海、广东、福建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改为后置审批后加强监管的措施、潜在风险的防范和处置、改革条件是否成熟等,决定再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项,具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以上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落实和衔接,增强工作紧迫感,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国务院

2017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